和平縣人民法院發(fā)放司法救助金9.5萬元 為6名困難當事人緩解“燃眉之急”
本報訊 記者 謝夢君 通訊員 陳碧霞 曾鈺矞 為傳遞法治溫暖,和平縣人民法院積極作為,按照應救助盡救助、公平合理救助、輔助性救助等原則,對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當事人及時給予救助,確保司法救助工作落到實處,用到實處。近日,和平縣人民法院先后辦理3件司法救助案件,為6名困難當事人發(fā)放司法救助金共9.5萬元,緩解當事人“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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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放司法救助金 緩解生活壓力
2022年1月,在和平縣彭寨鎮(zhèn)寨下村發(fā)生一起小型客車與輪式裝載機鏟斗碰撞交通事故,該事故造成小型客車上人員陳某汶當場死亡,林某龍、林某欣經搶救后先后死亡。
事故發(fā)生后,死者家屬陳某玉、林某化、曾某英、曾某祥等將輪式裝載機鏟斗車主梁某敏起訴至和平縣人民法院。和平縣人民法院判決梁某敏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陳某玉、林某化、曾某英、曾某祥賠付各項經濟損失。但判決書已生效且履行期已滿,梁某敏仍未履行,后和平縣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也無財產可執(zhí)行。
陳某玉、林某化、曾某英、曾某祥因家庭經濟困難,向和平縣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和平縣人民法院經向救助申請人及當地村委了解,申請人陳某玉的父親陳某汶在該事故中死亡,其母親在陳某玉幼時離世,父親去世后家中僅剩陳某玉一人,現靠自己打零工生活,年收入一萬元左右;申請人林某化、曾某英的兒子林某龍在該事故中死亡,林某化本人因事故造成腿部殘疾,已無法從事體力勞動,家中還有年僅四歲的孫子要撫養(yǎng),靠曾某英務農來保證基本生活保障;申請人曾某祥的父親林某欣在該事故中死亡,其母親在曾某祥14歲時離世,曾某祥因智力缺陷于小學輟學,無法正常工作維持生計。
為緩解申請人生活壓力,和平縣人民法院積極幫助其申請司法救助,給予救助申請人陳某玉司法救助金10000元,林某化、曾某英司法救助金30000元,曾某祥司法救助金10000元,并鼓勵他們堅定信心,渡過難關。
發(fā)放司法救助金 讓申請人重燃生活信心
2020年8月,陳某平騎著自行車在和平縣城路段,因陳某濤疏忽大意、未確保安全行駛,造成陳某平九級傷殘。但因陳某濤未完全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陳某平向和平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剩余的182619元。經查,和平縣人民法院未發(fā)現被執(zhí)行人有可供執(zhí)行財產。
事故發(fā)生后,和平縣人民法院向救助申請人及當地村委了解,陳某平已年滿60周歲,無妻無子女,一人生活,因交通事故導致九級傷殘,失去勞動能力,且為“五保戶”,每個月靠低保發(fā)放的600元和親戚接濟生活,無其他經濟收入。為緩解其生活壓力,和平縣人民法院積極幫助其申請司法救助,及時為其發(fā)放15000元司法救助金,幫助他走出困境。
無獨有偶,2016年6月,袁某光受陳某清聘請拆除室內天花、線路,袁某如在離袁某光不遠處的地方破拆墻體,期間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在袁某如破拆墻體的過程中,墻體突然倒塌,袁某光被倒塌墻體壓倒,造成二級傷殘。經審理,和平縣人民法院判決陳某清、袁某如需賠償袁某光相應損失,但判決書已生效且履行期已滿,陳某清、袁某如均未履行,和平縣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未發(fā)現被執(zhí)行人有可供執(zhí)行財產。
事故發(fā)生后,和平縣人民法院向救助申請人及當地村委了解,袁某光因事故致二級傷殘,大小便失禁,生活無法自理,家中有一位68歲老人、兩個孩子,袁某光本人失去勞動能力,其妻需照顧袁某光和小孩,無法穩(wěn)定工作,家庭靠國家最低生活保障和殘疾補助金度日,每個月低保金2000元左右,殘疾補助金400元左右。為緩解其家庭壓力,和平縣人民法院給予救助申請人袁某光司法救助金30000元,希望能幫助其走出人生低谷。
司法救助,一頭系著群眾疾苦,一頭系著司法關愛,和平縣人民法院始終踐行司法為民理念,讓群眾感受到司法溫暖。接下來,和平縣人民法院將堅持為民辦實事,積極探索高效救助模式,避免被害人因案致貧、因案返貧,不斷提升司法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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