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人在湖南遇車禍
去年3月9日,新加坡籍人士陳銳乘坐小客車途經京珠高速湖南段某處時,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法院判決指出,由于各國的經濟發(fā)展水平相差懸殊,不同國家國民的生活費用和工資收入水平相差較大,不能按中國境內標準賠償。由此引發(fā)爭議。
家屬要求賠400萬
被告稱沒根據(jù)
外籍人命貴些?
判決引爭議
近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委托律師向湖南省衡陽市中院提起上訴,要求對該公司在上述車禍賠付案中遭遇的錯誤判決進行再審。因此,一度沉寂的“境內車禍,外國人與國人是否同命同價”之議,再起波瀾。
家屬要求賠400萬
被告稱沒根據(jù)
2009年3月9日清晨,新加坡籍人士陳銳乘坐湖南省衡東縣人趙光宗駕駛的小客車途經京珠高速湖南段某處,當時天氣大霧,視野受限。同時,駕駛重型半掛車在同路段行駛的河南人張衛(wèi)華,雖然遇到有霧氣象條件,卻未按規(guī)定降低行駛速度,當他發(fā)現(xiàn)前方超車道和行車道上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應變不及,致使車子與前面的一輛水泥攪拌車相撞,同時推動該水泥車與從其左邊違規(guī)穿插行駛的趙光宗的小客車相撞,并又推動趙光宗的小客車與一輛重型廂式貨車相撞,造成陳銳當場死亡。該起事故經湖南當?shù)亟痪块T認定,張衛(wèi)華負主要責任,趙光宗負次要責任。
2009年4月15日,陳銳的父母向衡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年9月29日,衡東法院審理此案。
陳銳的父母提出,陳銳是他們的獨生子,留學并移民于新加坡,他們對其成長投入了畢生的人力、物力、財力。陳銳突然身故,給他們帶來了無法彌補的精神創(chuàng)傷和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要求幾名被告賠償各項損失總計400萬元。
被告張衛(wèi)華的律師稱,原告的賠償請求過高,只同意按法定標準賠償。另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也辯稱,原告提出的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損失費過高,且沒有法律根據(jù)。各方意見相差甚遠。
外籍人命貴些?
判決引爭議
2009年底,衡東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死者陳銳的損失為799855元,由各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判決書指出,由于各國的經濟發(fā)展水平相差懸殊,不同國家國民的生活費用和工資收入水平相差較大,如果一律按我國境內標準賠償,對于來自經濟較我國發(fā)達國家的國民,由于不能補足其損失,有違我國侵權行為法律制度的功能價值和損害賠償?shù)耐耆r償原則,有失公平。
該院還認為,在堅持適用完全賠償原則的前提下,還應適用侵權行為法律的衡平原則,考慮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如賠償陳銳的父母400萬元,將可能致使被告生活、生產陷于極度困難。因此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shù)馁r償規(guī)定(試行)》對人身傷亡損害賠償?shù)淖罡呦揞~為每人80萬元人民幣的規(guī)定,對死者陳銳的各項損害在80萬元人民幣范圍內予以賠償。
該案判決后,在當?shù)厮痉ń缫l(fā)“國人與洋人同命不同價”的爭議。深圳市人保公司代理律師稱,按照國際民商法通行慣例和原則,外國人在我國從事民事法律活動都是享受“國民待遇”,即與我國公民享受相同的待遇,如果因為外國人在其本國的生活水準比我國高就給其高于我國國民的待遇,那就是對我國公民的不公平,那才是真正的有失公平。該案發(fā)生在中國境內的湖南衡東縣,應依據(jù)我國法定的標準來計算賠償額。同時,該案不屬于海上人身傷亡損害,一審判決法律適用錯誤。
然而,當?shù)匾灿蟹扇耸恐赋,依照被告方辯護律師的觀點,那么,國外人士在中國境內出事后只能得到一點賠償,怎么能夠回去支付得起撫養(yǎng)家人的費用?這是否也不公平?
法學專家:
可以適當
賠得高點
為此,記者采訪了武漢大學法學院院長肖永平教授。他認為,首先,本案應適用“侵權行為地”的中國法律。也就是說,本案所有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和計算都應該根據(jù)中國現(xiàn)行有效的法律作為根據(jù)。
然而,盡管所有人生命的價值是相同的,但價格并不完全等同。因為每個人成長的經歷和成本、負擔的家庭責任、死前的收入水平、被撫養(yǎng)人的生活成本是不同的。他認為,同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得到不同的賠償是合理的。
肖永平教授表示,在本案中,如果需要陳銳撫養(yǎng)的人并不在新加坡生活,而是在中國生活,對其賠償也不一定要那么高。因此,對陳銳的賠償可以適當高一些,但要在合理的范圍內,并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jù)。據(jù)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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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要求賠400萬
被告稱沒根據(jù)
2009年3月9日清晨,新加坡籍人士陳銳乘坐湖南省衡東縣人趙光宗駕駛的小客車途經京珠高速湖南段某處,當時天氣大霧,視野受限。同時,駕駛重型半掛車在同路段行駛的河南人張衛(wèi)華,雖然遇到有霧氣象條件,卻未按規(guī)定降低行駛速度,當他發(fā)現(xiàn)前方超車道和行車道上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應變不及,致使車子與前面的一輛水泥攪拌車相撞,同時推動該水泥車與從其左邊違規(guī)穿插行駛的趙光宗的小客車相撞,并又推動趙光宗的小客車與一輛重型廂式貨車相撞,造成陳銳當場死亡。該起事故經湖南當?shù)亟痪块T認定,張衛(wèi)華負主要責任,趙光宗負次要責任。
2009年4月15日,陳銳的父母向衡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年9月29日,衡東法院審理此案。
陳銳的父母提出,陳銳是他們的獨生子,留學并移民于新加坡,他們對其成長投入了畢生的人力、物力、財力。陳銳突然身故,給他們帶來了無法彌補的精神創(chuàng)傷和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要求幾名被告賠償各項損失總計400萬元。
被告張衛(wèi)華的律師稱,原告的賠償請求過高,只同意按法定標準賠償。另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也辯稱,原告提出的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損失費過高,且沒有法律根據(jù)。各方意見相差甚遠。
外籍人命貴些?
判決引爭議
2009年底,衡東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死者陳銳的損失為799855元,由各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判決書指出,由于各國的經濟發(fā)展水平相差懸殊,不同國家國民的生活費用和工資收入水平相差較大,如果一律按我國境內標準賠償,對于來自經濟較我國發(fā)達國家的國民,由于不能補足其損失,有違我國侵權行為法律制度的功能價值和損害賠償?shù)耐耆r償原則,有失公平。
該院還認為,在堅持適用完全賠償原則的前提下,還應適用侵權行為法律的衡平原則,考慮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如賠償陳銳的父母400萬元,將可能致使被告生活、生產陷于極度困難。因此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shù)馁r償規(guī)定(試行)》對人身傷亡損害賠償?shù)淖罡呦揞~為每人80萬元人民幣的規(guī)定,對死者陳銳的各項損害在80萬元人民幣范圍內予以賠償。
該案判決后,在當?shù)厮痉ń缫l(fā)“國人與洋人同命不同價”的爭議。深圳市人保公司代理律師稱,按照國際民商法通行慣例和原則,外國人在我國從事民事法律活動都是享受“國民待遇”,即與我國公民享受相同的待遇,如果因為外國人在其本國的生活水準比我國高就給其高于我國國民的待遇,那就是對我國公民的不公平,那才是真正的有失公平。該案發(fā)生在中國境內的湖南衡東縣,應依據(jù)我國法定的標準來計算賠償額。同時,該案不屬于海上人身傷亡損害,一審判決法律適用錯誤。
然而,當?shù)匾灿蟹扇耸恐赋,依照被告方辯護律師的觀點,那么,國外人士在中國境內出事后只能得到一點賠償,怎么能夠回去支付得起撫養(yǎng)家人的費用?這是否也不公平?
法學專家:
可以適當
賠得高點
為此,記者采訪了武漢大學法學院院長肖永平教授。他認為,首先,本案應適用“侵權行為地”的中國法律。也就是說,本案所有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和計算都應該根據(jù)中國現(xiàn)行有效的法律作為根據(jù)。
然而,盡管所有人生命的價值是相同的,但價格并不完全等同。因為每個人成長的經歷和成本、負擔的家庭責任、死前的收入水平、被撫養(yǎng)人的生活成本是不同的。他認為,同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得到不同的賠償是合理的。
肖永平教授表示,在本案中,如果需要陳銳撫養(yǎng)的人并不在新加坡生活,而是在中國生活,對其賠償也不一定要那么高。因此,對陳銳的賠償可以適當高一些,但要在合理的范圍內,并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jù)。據(jù)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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