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內辭職 符合條件可獲補償
本報訊(記者 葉能軍)肖先生昨日來電稱,他在市區(qū)一公司工作了4 年多,現在公司找出種種理由挑剔他的工作未做好,要扣其工資。肖先生自認為已經盡力了,現在要提出辭職,而且尚在合同期內,詢問能否得到公司的經濟補償?
記者就此咨詢了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稱,一般只有用人單位單方提前解除合同,勞動者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而勞動者單方提前辭職是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的。但綜合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應支付賠償金: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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